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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民初1173号

李长竣与杨宗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长竣,杨宗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421民初1173号原告李长竣,个体户。被告杨宗久,农民。

原告李长竣与被告杨宗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李泠满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甘璧霆担任记录。原告李长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宗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长竣诉称,2016年3月15日,杨宗久从原告处借款39399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过后,原告催其还款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拖欠至今。2016年7月1日,原告见到被告想商议还款事项时,被告持刀威胁、追赶原告,造成原告精神恐慌。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9399元;2、被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6年3月15日起计至2016年7月4日,以本金总额3939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取共计2600元;3、被告支付原告因追太债务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餐费,被告持刀对原告产生的精神损失费,共计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欠款事实。被告杨宗久在答辩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杨宗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李长竣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证明其起诉的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证据以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案件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曾合伙经营运输生意。2016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欠款39399元。过后,被告未能及时还款并拖欠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9399元;2、被告支付利息2600元;3、被告支付原告因追讨债务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餐费,被告持刀对原告产生的精神损失费,共计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杨宗久向原告李长竣出具的借条内容合法,约定的权利义务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借条是双方当事人对之前资金往来中欠款金额的确认。被告出具借条后应及时归还欠款,至今拖欠未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9399元,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要求被告还款的时间,为此,原告诉请从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的因追讨债务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餐费、被告持刀对原告产生的精神损失费等损失20000元,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原告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宗久归还原告李长竣款欠款39399元;

二、驳回原告李长竣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杨宗久承担元245元,被告李长竣承担430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泠满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甘璧霆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