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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3703号

陈永青、李燕芳与雷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永青,李燕芳,雷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3703号

原告:陈永青。

原告:李燕芳。

被告:雷蕾。

原告陈永青、李燕芳与被告雷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永青、李燕芳起诉称:2016年6月8日,两原告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房屋坐落于衢州市广场路56号2幢1单元1202室,面积:53.88平方米,约定总价39.2万元,被告已支付13.2万元,剩余房款26万元等三证过户后支付,双方于2016年6月15日办理产权过户,现三证均已过户,经多次催款,被告拒支付剩余房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剩余房款26万元并从2016年8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6厘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永青、李燕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仁根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记员 聂 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