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3执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原潍坊市寒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655号。被执行人庞景峰。被执行人王永芳。被执行人王涛。被执行人王素荣。被执行人牟建平。被执行人郑国平。本院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庞景峰、王永芳、王涛、王素荣、牟建平、郑国平财产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剑平
审判员 张京发
审判员 王玉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肖宝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