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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执字第991号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与庞景峰、王永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庞景峰,王永芳,王涛,王素荣,牟建平,郑国平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3执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原潍坊市寒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655号。被执行人庞景峰。被执行人王永芳。被执行人王涛。被执行人王素荣。被执行人牟建平。被执行人郑国平。本院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庞景峰、王永芳、王涛、王素荣、牟建平、郑国平财产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剑平

审判员  张京发

审判员  王玉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肖宝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