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2556号原告桐梓县一心图文设计室,经营场所为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北路,个体经营。经营者汪军其,四川省简阳市人,住简阳市。被告桐梓县桐河煤矿,组织机构代码21483XXXX,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法定代表人周坤林,系该企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桂苓。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桐梓县一心图文设计室与被告桐梓县桐河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桐梓县一心图文设计室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梓县一心图文设计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桐梓县一心图文设计室负担。
审判员 张海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邓小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