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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2556号

桐梓县一心图文设计室与桐梓县桐河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桐梓县一心图文设计室,桐梓县桐河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2556号原告桐梓县一心图文设计室,经营场所为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北路,个体经营。经营者汪军其,四川省简阳市人,住简阳市。被告桐梓县桐河煤矿,组织机构代码21483XXXX,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法定代表人周坤林,系该企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桂苓。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桐梓县一心图文设计室与被告桐梓县桐河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桐梓县一心图文设计室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梓县一心图文设计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桐梓县一心图文设计室负担。

审判员  张海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邓小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