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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执保247号

原告邹某某诉被告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某某、涂某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1-13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某某,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某某,涂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保247号原告邹某某,男。被告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邓某某,男。被告涂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某某、涂某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告隐匿、转移财产,保证该案有效执结,原告邹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某某、涂某某所在银行的存款175万元或查封价值等同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某某、涂某某在银行的存款1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待该案审结后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曹诗田

审 判 员  尹素林

人民陪审员  王丽伶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王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