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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执480号

沈文君与张亚明、谭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文君,张亚明,谭静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执480号申请执行人沈文君,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张亚明,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谭静,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宝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1535号裁决书,于2016年7月18日向两被执行人张亚明、谭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配合申请执行人沈文君办理上海市宝山区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沈文君该案仲裁费人民币12,575元等。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张亚明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房屋产权过户至沈文君名下。

审判长  钱松青

审判员  朱 伟

审判员  袁黎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文如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