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22刑更83号

罪犯洛藏刑罚变更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洛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刑更83号罪犯洛藏,青海省都兰县人,现在青海省门源监狱服刑。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1日作出(2003)西刑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洛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未缴纳),附带民事赔偿36000元(三人共同承担,其中该犯赔偿3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6月17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青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12月1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青刑执字第27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11月18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北刑执字第3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5月27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北刑执字第2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1年6月27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北刑执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11月25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北刑执字第38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4年8月1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北刑执字第82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3年8月6日送门源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青海省门源监狱于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裁前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2日在门源监狱开庭审理,海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保山、白兆东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门源监狱干警李旦志、蒋贤荣出庭提请减刑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劳动积极肯干,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3月至2016年3月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单行材料、罪犯计分考核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洛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的实际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洛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3月3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万勇

代理

审判员  鞠素群

代理

审判员  胡乙西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付生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