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02执1512号

张曙申请执行赵宇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曙,赵宇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512号申请执行人张曙,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赵宇,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宇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39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 智

代理

审判员 王 健

代理

审判员 孙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奇特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