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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516号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钟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钟忠芳,江忠华,钟芳梅,詹爱清,刘德铨,刘仙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5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宁川路26号丰利大厦1号楼1层,组织机构代码67651427-1。代表人林玮,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钟忠芳,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江忠华,女,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钟芳梅,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詹爱清,女,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刘德铨,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刘仙玉,女,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钟忠芳、江忠华、钟芳梅、詹爱清、刘德铨、刘仙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555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6391.88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55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锡铿

审判员  陈伏棉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