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特25号
申请人:郭某甲,男,193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已退休,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自立南街**号付*号,现住洛阳市瀍河区华林新村*********房。
被
申请人:郭某乙,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工作,住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九都新村**栋3门***号。申请人郭某甲诉被申请人郭某乙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
申请人郭某甲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郭某甲撤诉。
审判员 郭小岚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马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