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3民特25号

郭某甲与郭某乙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特25号

申请人:郭某甲,男,193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已退休,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自立南街**号付*号,现住洛阳市瀍河区华林新村*********房。

被

申请人:郭某乙,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工作,住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九都新村**栋3门***号。申请人郭某甲诉被申请人郭某乙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

申请人郭某甲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郭某甲撤诉。

审判员  郭小岚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马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