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财保165号
申请人:孔某甲。
被
申请人:杜某。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肇事车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的理由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防止该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查封被申请人杜某驾驶的鲁J×××××号小型普通客车于曲阜市交通事故车辆停车场,由停车场负责看管,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
审判员 魏启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孔景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