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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财保165号

孔某甲与杜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孔某甲,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财保165号

申请人:孔某甲。

被

申请人:杜某。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肇事车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的理由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防止该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查封被申请人杜某驾驶的鲁J×××××号小型普通客车于曲阜市交通事故车辆停车场,由停车场负责看管,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

审判员  魏启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孔景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