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4643号
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委托代理人薄应光。
被告:李金钱。
被告:苗恒美。
被告:江苏圣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红。委托代理人梁高庆。
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与被告李金钱、苗恒美、江苏圣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时融资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薄应光、被告圣时融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高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金钱、苗恒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2万元及其利息、逾期罚息(利息按年利率10.92%计算,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逾期罚息按年利率5.46%计算,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李金钱与苗恒美系夫妻关系。李金钱于2015年1月29日向原告借款40万元,定于2016年1月25日到期。该借款由圣时融资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息、罚息、诉讼费等。贷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了2015年6月20日前的借款利息。2015年12月24日,原告在担保人账户上扣划了8万元用于偿还借款本金,剩余借款本金32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均未偿还。综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金钱、苗恒美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答辩状。被告圣时融资公司承认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本案借款约定年利率为10.92%,逾期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上述事实,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李金钱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逾期罚息,符合借款合同约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款发生于被告李金钱与苗恒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苗恒美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圣时融资公司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金钱、苗恒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金钱、苗恒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2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利息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2%计算,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以本金3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2%计算,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逾期罚息按年利率5.46%计算,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圣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李金钱、苗恒美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蔺玉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沈 玮附件一: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上诉须知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