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4155号原告陈宇航,被告招秀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宇航诉被告招秀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宇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宇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宇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陈宇航承担,余款487.5元退回原告陈宇航。
代理
审判员 程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