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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4155号

陈宇航与招秀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宇航,招秀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4155号原告陈宇航,被告招秀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宇航诉被告招秀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宇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宇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宇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陈宇航承担,余款487.5元退回原告陈宇航。

代理

审判员  程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