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4554号
原告:仲雨航,男,汉族,1990年8月17日出生。
被告:上海泽芮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民乐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黄英。本院受理原告仲雨航诉被告上海泽芮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仲雨航于2016年8月4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因被告拒不配合,被告所在地路途遥远法律文书送达困难。经审查,原告于2016年6月4日在被告网络商铺处购买了一台迷你电子秤,但其中一对电池已经腐烂并且属于三无产品,后被告确认是自己的产品有问题并通过支付宝向原告支付了4元赔偿款,针对被告出售三无产品的行为,原告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仲雨航的异议成立,本案由本院按照其他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李兴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杨梦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