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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9刑更2号

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陕0929刑更2号罪犯王某某,男,汉族,1969年2月26日出生陕西省白河县,大学本科文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6年1月27日、3月10日、4月5日分别被白河县公安局、白河县人民检察院、白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日本院作出了(2016)陕0929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送交执行体检时,发现罪犯王某某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关押。经查,罪犯王某某患高血压达到很高危程度,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严重疾病范围,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