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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7121号

翁国强与沈奇立、王玲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翁国强,沈奇立,王玲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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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7121号

原告:翁国强。

被告:沈奇立。

被告:王玲玲。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山阴路315号明珠花园3号楼1-3层。代表人:刘建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闻博,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翁国强诉被告沈奇立、王玲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翁国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翁国强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翁国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程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