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243号
原告:王某,农民。
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李庆厂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玲玲 百度搜索“”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243号
原告:王某,农民。
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李庆厂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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