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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初1243号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243号

原告:王某,农民。

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李庆厂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