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2165号原告连云港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白果树村。法定代表人陈开宜,该公司经理。被告徐荣富,男,196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周萍,女,1965年3月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荣富、周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荣富、周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连云港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顾 猛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成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