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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521号

杨学梅与平运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学梅,平运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521号申请执行人杨学梅,女,汉族,1974年5月2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平运华,男,汉族,1966年3月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学梅与被执行人平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学梅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杨学梅的债权3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毅

审判员 游 兵

审判员 谭瑞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朱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