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2704号原告彭某,女,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耘,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 张显霖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银 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