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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2704号

彭某与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彭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2704号原告彭某,女,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耘,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  张显霖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银 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