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3835号申请人蔡黎明。被申请人王兆军。被申请人张桂娟。被申请人王天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蔡黎明诉被申请人王兆军、张桂娟、王天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郑小刚以鲁G***7X号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在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期限为年月日。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被申请人王兆军、张桂娟、王天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国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郑帅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