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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3835号

蔡黎明与王兆军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黎明,王兆军,张桂娟,王天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3835号申请人蔡黎明。被申请人王兆军。被申请人张桂娟。被申请人王天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蔡黎明诉被申请人王兆军、张桂娟、王天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郑小刚以鲁G***7X号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在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期限为年月日。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被申请人王兆军、张桂娟、王天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国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郑帅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