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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1民初260号

李仑云与新乡县小冀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仑云,新乡县小冀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1民初260号原告李仑云,男,汉族,1958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斌,新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富祥,新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新乡县小冀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夏亮,任小冀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郜红,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仑云诉被告新乡县小冀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4日起诉来院,本院决定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仑云诉撤回对新乡县小冀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仑云承担。

审判长  孟令旺

审判员  陈常军

审判员  高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周丽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