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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民初1433号

远洋亿家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吴根虎、方采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远洋亿家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吴根虎,方采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11民初1433号原告远洋亿家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官塘桥街道平山村。负责人万翔,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虹、徐立新,江苏金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根虎。被告方采云。

原告远洋亿家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吴根虎、方采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4年3月6日-2016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4800.93元,并支付2014月3月16日-2016年3月31日期间的违约金2157.04元。本院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于2016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认定,被告吴根虎、方采云系镇江远洋香奈城小区一期22幢1105室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07.38平方米,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于2012年9月15日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每月1.8元/平方米(含公共水电及水泵运行费、电梯运行费),物业服务费按年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上次缴纳费用到期前缴纳下一年度物业服务费,超过缴纳截止日期10日,仍没有缴纳的视为逾期交纳,每逾期一日应按欠缴总额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另该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服务期限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3年11月24日止,但是:1、在合同期内,本物业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乙方(即原告)或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并且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进场开始提供物业服务时,本合同自动终止;2、如合同到期,未出现上述第一项之情形,则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时,本合同继续有效:A、乙方(即原告)同意继续履行该合同;B、未依法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形成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决议。两被告自2014年3月起就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现原告要求两被告缴纳2014年3月6日-2016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4800.93元(1.8元/平方米*107.38平方米*24个月又26天),于法有据,考虑到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本院酌情支持4320.84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吴根虎、方采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远洋亿家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2014年3月6日-2016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320.8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根虎、方采云承担(原告远洋亿家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故被告吴根虎、方采云应将负担的费用连同上述欠款一并支付给原告远洋亿家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 弘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