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3558号原告刘勇。担保人曹超。担保人周力。被告余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与被告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余英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曹超、周力自愿以共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荷叶塘(附)008栋605(权证号:70××90)为原告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余英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曹超、周力共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荷叶塘(附)008栋605房(权证号:70××90)的权属。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文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易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