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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3558号

刘勇与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勇,余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3558号原告刘勇。担保人曹超。担保人周力。被告余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与被告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余英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曹超、周力自愿以共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荷叶塘(附)008栋605(权证号:70××90)为原告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余英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曹超、周力共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荷叶塘(附)008栋605房(权证号:70××90)的权属。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文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易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