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1184号原告重庆博森电气集团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南岸区机电一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8000022934。负责人杨祖彬,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范志远。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长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法定代表人丰强。原告重庆博森电气集团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长寿供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重庆博森电气集团高压电气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博森电气集团高压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范云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谭 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