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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1437号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万信用社与丁威威、马瑞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万信用社,丁威威,马瑞霞,丁小七,职玉花,刘玉明,丁海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437号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万信用社。负责人孙德忠,系该社主任。被告丁威威,男,1982年5月23日,汉族。被告马瑞霞,女,1982年4月4日,汉族。被告丁小七,男,1965年11月18日,汉族。被告职玉花,女,1966年8月4日,汉族。被告刘玉明,男,1974年12月15日,汉族。被告丁海梅,女,1977年1月24日,汉族。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万信用社诉被告丁威威、马瑞霞、丁小七、职玉花、刘玉明、丁海梅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并于同日向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万信用社下达了诉讼费催交通知书。

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万信用社自接到沁阳市人民法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海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春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