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02执1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小莲、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永兴县凯悦物业管理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李小莲,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永兴县凯悦物业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1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欧国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小莲,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法定代表人李小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永兴县凯悦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小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小莲、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永兴县凯悦物业管理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执1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勇林

审判员  王常友

审判员  曾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益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