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2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世超,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永杰,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上诉人秦世超因与被上诉人姜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8民初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按地址确认书向上诉人秦世超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秦世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秦世超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秦世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光明
审 判 员 杜欣雨
代理
审判员 袁玉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振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