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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2040号

姜永杰与秦世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世超,姜永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2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世超,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永杰,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上诉人秦世超因与被上诉人姜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8民初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按地址确认书向上诉人秦世超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秦世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秦世超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秦世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光明

审 判 员  杜欣雨

代理

审判员  袁玉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振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