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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5161号

李春梅与刘恒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2-10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李春梅,刘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5161号原告李春梅,女,汉族,1964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原告委托代理人付玉广,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恒,男,汉族,1955年12月9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梅诉被告刘恒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白 睿 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敖特根巴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