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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8财保300号

农商行与龙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春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8财保300号申请人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田农商银行。)住所地,湖南新田县***。法定代表人王惠珍,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龙春梅,女,籍贯,湖南***,1971年7月24日生,住址,新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81971***。

申请人新田农商银行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龙春梅在新田农业银行开设的账号为6228481718******存款9131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红斌

审 判 员  邓林林

审 判 员  匡小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