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8财保300号申请人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田农商银行。)住所地,湖南新田县***。法定代表人王惠珍,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龙春梅,女,籍贯,湖南***,1971年7月24日生,住址,新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81971***。
申请人新田农商银行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龙春梅在新田农业银行开设的账号为6228481718******存款9131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红斌
审 判 员 邓林林
审 判 员 匡小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