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011刑初169号

钟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当事人
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11刑初169号公诉机关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住内江市东兴区。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彦、王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8日,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被告人钟某某持有一支由射钉枪改装的火药枪,继而口头传唤被告人钟某某。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对持有枪支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钟某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鉴于自己离婚多年独自一人生活,且双腿受伤无人照顾,又没有生活来源,非法持枪只是为了打点野鸡、野鸟补贴家用,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8日,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被告人钟某某持有一支由射钉枪改装的火药枪,继而口头传唤被告人钟某某;被告人钟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对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上缴了非法持有的枪支。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钟某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另查明,被告人钟某某因车祸事故,导致腰、腿部受伤,现尚处于康复治疗期间。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月份的时候,其在内江市中区黄桷井一五金店花130元买了一支改装枪,现在这个店子已经没开了。自己用这支枪在新店乡附近的山坡上打了一次麻雀后,就一直放在家中没有用过。自己对公安机关的鉴定结果没有异议。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钟某某系表兄弟关系,因钟某某骑摩托车两腿受伤走不了路,自己本想替他顶罪,但后来考虑事情严重,还是只有带他来派出所交代事情,枪确实是钟某某本人的。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4月8日公安机关接群众匿名举报,同月28日对钟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立案侦查。5、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及指认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东兴区新店乡豆芽村1组钟某某家。6、人身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钟某某后腰部及右腿部有伤痕。7、东兴区公安分局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4月8日接群众匿名举报后,经公安人员传唤,被告人钟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承认非法持有枪支一支的事实。8、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书证实:被告人钟某某持有的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9、户口页证实:被告人钟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实,被告人钟某某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相关联,足以证明经庭审查明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被告人钟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弓长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熊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条【自首】有、私藏枪罪、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