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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行初26号

宋铚成与德州市民政局、德州市中小企业局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铚成,德州市民政局,德州市中小企业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402行初26号原告宋铚成,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住德城区共青团路天华锦绣园**号楼*单元***号。被告德州市民政局,住所地:德州市东风东路1566号。法定代表人李淑华,局长。被告德州市中小企业局,住所地德州市东风东路1566号。法定代表人孙洪昌,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铚成诉被告德州市民政局、德州市中小企业局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铚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艳丽

代理

审判员  李欣欣

人民陪审员  王金菊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郑名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