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402行初26号原告宋铚成,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住德城区共青团路天华锦绣园**号楼*单元***号。被告德州市民政局,住所地:德州市东风东路1566号。法定代表人李淑华,局长。被告德州市中小企业局,住所地德州市东风东路1566号。法定代表人孙洪昌,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铚成诉被告德州市民政局、德州市中小企业局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铚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艳丽
代理
审判员 李欣欣
人民陪审员 王金菊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郑名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