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财保363号
申请人:重庆旭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渝成街(渝州交易城)B区298栋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40658853。法定代表人潘凤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东,重庆歌乐(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鼎合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巴福镇西和村九、十一、十二(巴福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4218496H。
法定代表人:刘小虎。
申请人重庆旭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鼎合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鼎合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万元或其它等值财产,并已由案外人张忠华提供等值现金予以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旭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重庆鼎合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万元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二、对担保人张忠华的银行存款7.4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霄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赵 渝[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