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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民初913号

王延发与谢延珍、谢凤清、长春市北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天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延发,谢延珍,谢凤清,长春市北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天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913号

原告:王延发,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赵雪松,,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谢延珍,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刘鸿钧,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凤清,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长春市北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奢岭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刘铁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铁枫,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天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一汽集团公司一生活区102栋。

法定代表人:彭立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田,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发诉被告谢延珍、谢凤清、长春市北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天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延珍、谢凤清、长春市北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天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发撤回对被告谢延珍、谢凤清、长春市北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天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52元,减半收取702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翟 微

代理

审判员  马嘉翊

人民陪审员  孙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董 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