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913号
原告:王延发,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赵雪松,,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谢延珍,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刘鸿钧,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凤清,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长春市北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奢岭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刘铁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铁枫,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天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一汽集团公司一生活区102栋。
法定代表人:彭立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田,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发诉被告谢延珍、谢凤清、长春市北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天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延珍、谢凤清、长春市北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天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发撤回对被告谢延珍、谢凤清、长春市北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天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52元,减半收取702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翟 微
代理
审判员 马嘉翊
人民陪审员 孙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董 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