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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初462号

江××与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江××,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462号原告江××。被告程××。

原告江××与被告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江××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江××负担。

审 判 长  姜伟

代理

审判员  栗晛

人民陪审员  陈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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