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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刑初295号

闫海钟、钟育平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海钟,钟育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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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6刑初29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海钟,男��1976年2月3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太原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钟育平,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于山西省长治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6]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海钟、钟育平均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海钟、钟育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6日上午,在本市迎泽区王家峰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强制执行房屋补偿决定任务过程中,遭到村民阻拦,被告人闫海钟、钟育平等人因对强制拆迁工作不满,使用砖头对正在维持秩序的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巡警大队张某某、张某、刘某等人进行攻击,阻碍正常执行公务。经鉴定,刘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张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闫海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相应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海钟、钟育平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6日上午,在本市迎泽区王家峰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强制执行房屋补偿决定任务过程中,遭到村民阻拦,被告人闫海钟、钟育平等人因对强制拆迁工作不满,使用砖头对正在维持秩序的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巡警大队张某某、张某、刘某等人进行攻击,阻碍正常执行公务。经鉴定,刘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张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闫海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本院调解,二被告人对二被害人的伤害均进行了赔偿,并已实际支付。二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向法庭出具了书面的情况说明。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闫海钟的供述及交代材料,2013年6月16日我们��拆迁,我就去现场看了一下,下午2点左右,我看见来了许多警察拿着盾牌朝我们走来,这时我听见周围有几名女子喊”打”,后村民们就开始打了起来,我内心也非常冲动,随手捡起砖头就朝警察扔了过去,我扔了2-3次。2、被告人钟育平的供述及交代材料,2013年6月16日上午我知道我们村拆迁,就去现场看了一下,后来有警察跟我们喊话说不要抗法,我周围的村民就从地下捡起石头扔警察,我也从地上捡了砖头扔了,持续了大概1-2分钟。3、被害人张某、刘某1、刘某2、戎某、宋某、王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6月16日我单位接到命令,前往郝庄王家峰村待命,我们巡警队大概40多人到达了指定地点,在对房屋进行动迁活动时遭到数十名村民的殴打,向我们扔砖头、酒瓶等东西。4、证人证言,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二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的基本身份情况。5、证人刘某3、梁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0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依法对王家峰村六户村民下达房屋补偿决定书,但该六户村民拒不搬迁,后2013年6月15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做出(2013)迎行非执字第10号准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法强制拆除的行政裁定书,2013年6月16日在王家峰村强制拆除的过程中,受到村民的暴力阻挠,村民们拿着石头、酒瓶、水泥块、砖头往现场维持秩序的公安人员身上投掷,拆除工作被迫停止。6、王家峰村现场照片、视频截图、违法犯罪嫌疑人情况调查表。7、太原市迎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迎泽区太行路整治改造指挥部出具的关于6月16日司法强制拆除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6月16日在依法实施司法强制拆迁过程中,遭遇王家峰村村民无理取闹,造成公安干警人员受伤。8、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2013年6月10日作出的迎政房补决字[2013]28号房屋补偿决定复印件,迎泽区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王家峰村李春柱宅基地上的建筑物使用权人进行征收。9、(2013)迎行非执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载明对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2013年6月10日作出的迎政房补决字[2013]28号房屋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10、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郝庄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2013年6月16日在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强制执行王家峰村房屋发生冲突,有七名涉案人员尚未找到。11、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郝庄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6月16日在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强制执行王家峰村房屋时遭遇暴力阻挠。2015年9月18日闫海钟主动到刑警队接受讯问,2015年9月23日���育平主动到刑警队接受讯问。12、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载明张某某、刘某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海钟、钟育平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以投掷砖块、酒瓶等物品的暴力方法阻碍,并造成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二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闫海钟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育平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对被害人的损伤进行了赔偿,已实际支付,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二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均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闫海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钟育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芮斌伟

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

人民陪审员  冀锁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孟繁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