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3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燕,女,汉族。被执行人李耀武,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申请执行人张海燕与被执行人李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晋1023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李耀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2016)晋1023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如不能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由你方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树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