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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4579号

朱建洪与邓炜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建洪,邓炜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4579号原告朱建洪,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袁庆辉,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炜炜,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天平路58号龙岩商务板块I幢太古广场12层1201房、1202房、1203房、1024房局部区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46375423N。代表人郑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秀玲,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刘宇杰,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洪与被告邓炜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洪于2016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洪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张  宇  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诗雅(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