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4587—1号
原告:齐彦达,男,现住庄河市。
委托代理人:孙治峰、任川丰,系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德忠,男,现住庄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彦达诉被告齐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工资卡帐户予以冻结,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齐德忠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工资卡帐户予以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如需续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明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于 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