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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4行审59号

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与邹道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汉川市国土资源局,邹道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984行审59号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汉川市仙女山办事处人民大道268号法定代表人李学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邹道辉,男,汉族。住址:湖北省汉川市。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川土资罚(2015)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川土资罚(2015)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川土资罚(2015)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川土资罚(2015)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项,由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拟订处置方案报汉川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  张鸿冰

审判员  陈砚明

审判员  朱少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