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5588号原告王金凤,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李伟杰,女,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
原告王金凤诉被告李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玉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丛思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