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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5588号

王金凤与李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金凤,李伟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5588号原告王金凤,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李伟杰,女,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

原告王金凤诉被告李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玉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丛思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