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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字第366号

李春芳、赵振广、于学、孟纪文与李清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春芳,赵振广,于学,孟纪文,李清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芳。申请执行人赵振广。申请执行人于学。申请执行人孟纪文。被执行人李清峰。本院在执行李春芳、赵振广、于学、孟纪文与李清峰劳务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清峰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赵玉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