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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0730号

李正平与喻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李正平,喻勇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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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0730号

原告:李正平,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东,重庆市渝北区王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喻勇,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民,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正平与被告喻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2016年8月1日原告李正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正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8元,由原告李正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肖 风 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