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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1792号

王兵军与袁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兵军,袁立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792号

原告:王兵军。

被告:袁立杰。

原告王兵军诉被告袁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

原告王兵军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兵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王兵军负担。

审判员  高江哲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翟 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