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792号
原告:王兵军。
被告:袁立杰。
原告王兵军诉被告袁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
原告王兵军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兵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王兵军负担。
审判员 高江哲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翟 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