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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4894号

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傅永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傅永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4894号

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小才。

委托代理人:庄琴芬。

被告:傅永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傅永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以被告已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傅永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小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记员 章婉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