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保235号
申请人:衷小兰,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委托代理人:熊良明,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丽君,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万小华,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
申请人:黄璐,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
申请人:占玉春,女,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
申请人:殷钢锋,男,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
申请人衷小兰诉与被申请��万小华、黄璐、占玉春、殷钢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衷小兰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万小华、黄璐、占玉春、殷钢锋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0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XX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建材大市场×栋×层×号商铺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衷小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万小华、黄璐、占玉春、殷钢锋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0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XX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号建材大市场×栋×层×号商铺一套(洪房权证青字第××号),查封期限从2016年8月4��起至2019年8月3日止。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邑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罗斌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