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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执保235号

衷小兰、万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衷小兰,万小华,黄璐,占玉春,殷钢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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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保235号

申请人:衷小兰,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委托代理人:熊良明,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丽君,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万小华,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

申请人:黄璐,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

申请人:占玉春,女,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

申请人:殷钢锋,男,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

申请人衷小兰诉与被申请��万小华、黄璐、占玉春、殷钢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衷小兰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万小华、黄璐、占玉春、殷钢锋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0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XX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建材大市场×栋×层×号商铺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衷小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万小华、黄璐、占玉春、殷钢锋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0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XX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号建材大市场×栋×层×号商铺一套(洪房权证青字第××号),查封期限从2016年8月4��起至2019年8月3日止。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邑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罗斌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