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5380号
原告:李皓。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彦、汪晓飞,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青。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童、苏芳芳,浙江海昌(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皓与被告叶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皓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皓负担。
审 判 员 郑 剑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记员 施彤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