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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8民初1257号

徐少娥与蒋永强、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少娥,蒋永强,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8民初1257号原告徐少娥。被告蒋永强。被告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3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欧阳贵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少娥与被告蒋永强、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少娥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少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少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红达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