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8民初1257号原告徐少娥。被告蒋永强。被告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3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欧阳贵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少娥与被告蒋永强、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少娥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少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少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红达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