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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重字第0026号

史维利与赵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史维利,赵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重字第0026号

原告:史维利,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军,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威,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玉,天津聿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维利与被告赵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史维利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维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范金维

人民陪审员  孙 岳

人民陪审员  张永诗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