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重字第0026号
原告:史维利,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军,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威,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玉,天津聿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维利与被告赵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史维利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维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范金维
人民陪审员 孙 岳
人民陪审员 张永诗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