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9民初1436号

张辉与展俊岭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张辉,展俊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1436号原告张辉,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杨正田,新蔡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展俊岭,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王杰,男,1976年出生,住新蔡县,系展俊岭表弟。

原告张辉与被告展俊岭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马 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德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