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1436号原告张辉,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杨正田,新蔡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展俊岭,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王杰,男,1976年出生,住新蔡县,系展俊岭表弟。
原告张辉与被告展俊岭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马 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德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